注册号:221037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99号 - 申请人:成都紫燕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22103710号“紫燕夫妻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99号

       

      申请人:成都紫燕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崇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842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异议申请理由为:一、原异议人是中国知名的熟食企业,其“紫燕”商号、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6042689号“紫燕”商标、第8121827号“紫燕食品ZIYAN FOODS CHAIN-LINK及图”等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在明知原异议人“紫燕”系列商标及其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申请多个包含“紫燕”文字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裁定、裁定、原异议人信息、“紫燕”系列商标和商号所获荣誉、原被异议人信息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肚;板鸭;小龙虾(非活);家禽(非活);腌制蒜;加工过的花生;皮蛋(松花蛋);木耳;腐竹”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甚微,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原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来源等产生误认,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牛肚;板鸭;小龙虾(非活);家禽(非活);腌制蒜;加工过的花生;皮蛋(松花蛋);木耳;腐竹”商品上不予注册,在“食用油”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在同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第29类“牛肚;板鸭;小龙虾(非活);家禽(非活);腌制蒜;加工过的花生;皮蛋(松花蛋);木耳;腐竹;食用油;”商品上。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以及我局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牛肚;板鸭;小龙虾(非活);家禽(非活);腌制蒜;加工过的花生;皮蛋(松花蛋);木耳;腐竹”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主要呼叫部分为“紫燕夫妻”,“夫妻”使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关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著名菜品“夫妻肺片”相联系,故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系“紫燕”,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紫燕”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肚;板鸭;小龙虾(非活);家禽(非活);腌制蒜;加工过的花生;皮蛋(松花蛋);木耳;腐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腌制蔬菜、精制坚果仁、豆腐制品等商品系类似商品。并且,考虑到原异议人“紫燕”系列商标在熟食类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