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7208541号“晏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50号
申请人:齐河县鲁仪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8541号“晏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1259587号“晏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3月27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且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苏明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