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96900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34号 - 申请人:凉山青天绿地农场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6096900号“凉三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34号

       

      申请人:凉山青天绿地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6900号“凉三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324号“三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43500号“三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43499号“三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的所处地缘具有较大差异,并存于市场中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凉三白”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汉字部分“三白”、引证商标二“三白”、引证商标三的显著汉字部分“三白”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黄酒、白兰地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黄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地缘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