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9291300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661号 - 申请人:浙江云澜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29291300号“云澜湾甜蜜小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661号

       

      申请人:浙江云澜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根河市乌力库玛五一七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玖鼎鸿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8日对第29291300号“云澜湾甜蜜小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065109号“云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71600号“云澜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11906号“云澜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使用了“云澜湾甜蜜小镇”商标,通过大规模使用和宣传,已经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共申请了323个商标,均为国内知名景点名称,该行为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云澜湾、云澜湾甜蜜小镇部分荣誉证据;2.云澜湾甜蜜小镇相关新闻报道;3.2017中国旅游景点C盘点证书;4.全域旅游品牌特色小镇郑虎;5.申请人部分广合同;6.部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字体、呼叫方式上完全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任何的误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不构成抢先注册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景区图片和标语。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2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安排旅行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9类安排游览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323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5、39、43类等类别上的“路南石林”、“龙脊梯田”、“蜈支洲岛”、“勐景来”、“黑河老坡”、“洪岩仙境”等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已被我局决定驳回。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涉及商标法修改条款第四条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旅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游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取得引证商标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本案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路南石林”、“龙脊梯田”、“蜈支洲岛”、“勐景来”、“黑河老坡”、“洪岩仙境”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知名景点相同,被申请人作为旅游服务经营者,其对上述知名景点理应知晓,仍然大量将之进行商标注册,其注册目的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