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7320735号“美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40号
申请人:赵松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0735号“美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4390号“汀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88238号“美斯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垫、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软垫、按摩用床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木工艺品、家具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漆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美汀”与引证商标一“汀美”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申请商标“美汀”与引证商标二“美斯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