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20172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96号 - 申请人:全明星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6320172号“PETS KNOW BE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96号

       

      申请人:全明星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0172号“PETS KNOW 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根据商标局网站的查询记录,一些包含“BEST”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得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典释义、百度搜索资料、商标档案、法院判决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PETS KNOW BEST”,其中包含的英文“BEST”可译为“最好的”,指定使用在“纸;宠物垃圾处理用塑料袋”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