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96214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06号 -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61962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006号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62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54619号“慕格MOGULCE及图”商标、第8587778号“汇一HUIYI及图”商标、第762307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北新”商标在建材行业具有知名度的证明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钢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