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00962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30号 - 申请人:广州启示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5800962号“IM.Inspired Man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30号

       

      申请人:广州启示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0962号“IM.Inspired Man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4558号“Inspire”商标、第7013769号“Inspire”商标、第3132212号“insp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外观形态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