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06508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12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路创电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10650811号“中科院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CASET

    GUANGZHOU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CA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1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路创电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科院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50811号“中科院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CASET GUANGZHOU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CA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00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在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根据实地调查取证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且被申请人在审查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并未向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在审查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及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正常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商标案件卷宗并且将此卷宗给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审理中主要提交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产品合同书及相关公证资料;
      2、被申请人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资料资料;
      3、被申请人产品部分宣传图片资料等。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时间内于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0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05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05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单方证据,或所显示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符,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无法证明已经进入实际流通领域,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