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97318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77号 - 申请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5897318号“联想 LEGE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77号

       

      申请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7318号“联想 LEGE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3161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复审查明中的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4012号商标、第1984031号商标的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3302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区别,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