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36657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73号 - 申请人:中商弘正传统跆拳道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6936657号“云普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73号

       

      申请人:中商弘正传统跆拳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6657号“云普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参”为多音字,有“can”、“cen”、“san”、“shen”四种读音,并非仅为“人参shen、党参shen”。申请商标中的“参”字申请注册在“茶饮料、咖啡、糖、糕点”等商品中有“掺杂、参半”之意,与“shen”在实际中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完全不同。且申请商标整体为“云普参”,其含义与“人参”、“党参”等商品完全不同,很难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经查询,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相同的商标成功注册,申请人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请商标核准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汉字“参”,将其使用在指定的“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