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810191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79号 - 申请人:广州蛋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2810191号“HomeFacial Pro

    Beauty Creat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79号

       

      申请人:广州蛋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10191号“HomeFacial Pro Beauty Creat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68014号“碧缇柯 BEAUTYCREATE及图”商标、第21668251号“碧缇柯 BEAUTYCREATE及图”商标、第29812235号“Beauty Creatins及图”商标、第27766061号“Beauty Creatins及图”商标、第29830635号“beauty creations ”商标、第30391674号“BEAUTYCREATION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两商标不应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空气净化制剂、化妆品、香料、香水、磨光制剂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Beauty Creates”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BEAUTYCREATE”、引证商标三、四中的“Beauty Creatins”、引证商标五“beauty creations”、引证商标六“BEAUTYCREATIONS”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两商标不应获得注册之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案向我局提出评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