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68406 -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45号 - 申请人:黄瑜婷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7268406号“有仪仪态 YOUYIYIT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45号

       

      申请人:黄瑜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8406号“有仪仪态 YOUYIY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66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创意及思路解析、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选美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图形构成、所指事物等方面高度近似,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