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473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68号 - 申请人:朴春锡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7447368号“师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468号

       

      申请人:朴春锡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7368号“师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09726号“酷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汉字 “师酷”,且由于中国消费者对汉字亦有自右向左的认读习惯,故申请商标存在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的可能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