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14061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91号 - 申请人:常州普拉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0140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91号

       

      申请人:常州普拉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邦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4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78962号“劲派”商标、第1613795号“劲派”商标、第28342008号“劲派”商标、第21850651号“锐浦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设计元素、呼叫、构成上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发电机组;定子(机器部件);电刷(发电机部件);机器轴;轴承(机器部件);机器导轨;电焊接设备;阀(机器部件);发电机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机械绕轴装置;车辆轴承;发电机;电焊接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