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29841 -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36号 - 申请人:叶安琪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329841号“榴大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36号

       

      申请人:叶安琪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9841号“榴大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没有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搜索引擎关于申请商标的相关搜索结果、门店照片、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美食网站关于申请人门店的相关点评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大大”,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