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美固达MEIGUDA MG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920515号“美固达MEIGUDA MG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378号

       

      申请人:中山市美固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0515号“美固达MEIGUDA MG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03573号“固美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15040号“美晨达MEICHENDA MC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95311号“美车达MY CAR DREAM MC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且申请商标的中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中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磁炉、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热水瓶、运载工具用空调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