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337332号“华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50号
申请人:山东法诗欧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7332号“华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体操服、雨衣商品上提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37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57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第105021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体操服、雨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体操服、雨衣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体操服、雨衣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项目上,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体操服、雨衣商品以外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