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0596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655号
申请人:前海极道(深圳)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赛恩倍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9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07637号商标、第7561063号商标、第271806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