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西亞圖•爵士 JAZZ”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3330678号“西亞圖•爵士 JAZZ”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23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爵士乐林肯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中乾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30678号“西亞圖•爵士 JAZZ”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91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维持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撤三阶段,申请人无法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阅卷,并且撤三决定中并未阐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该证据有效的原因。故申请人并不能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在中国大陆进行公开、真实及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 :
      1、复审商标的使用授权书;
      2、关于复审商标经营场所相关的出租与水电维修服务外包合同;
      3、复审商标相关服务使用图片;
      4、与“金沙翌馨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及相关实物使用证据;
      5、复审商标相关财务报表及税收完税证明;
      6、员工工资表;
      7、广告宣传推广合同“美团外卖”相关后台管理及订单明细表;
      8、“金沙县西亚图酒店”出具的财务报表及相关税收完税证明。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予以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2月6日。2018年6月2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可以证明被授权人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三、七显示了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且“美团外卖”后台管理及订单明细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在订单明细及财务报表、广告合同等证据相佐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