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蜜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857677号“蜜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81号

       

      申请人: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57677号“蜜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3342号“蜜雪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83640号“蜜雪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分别被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6310号决定、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6264号决定,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尤宏岩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