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077538号“SKYCITY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60号
申请人:机场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7538号“SKYCITY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072516号“天空城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直接冲突的服务项目“不动产估价”,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他服务项目上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687550号“Sky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HONG KONG ”起到的是真实标识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不动产估价”之外的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媒体报道、类似情形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不动产估价”服务上的申请,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文字整体有别于我国行政区划名称“香港”的英文名称“HONGKONG”,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