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053859号“NEW BLPLUSE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65号
申请人:赣州卡迪瑞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3859号“NEW BLPLUS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02293号“N N15”商标、第28634778号“N”商标、第16560401号“NEW BALANCE”商标、第3156624号“NEW BALAN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广告、商业场所搬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构成形式、整体外观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