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775439号“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341号
申请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5439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2128号“凯拓云KAITUO CLOUD TECHNOLOGY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50530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02166号“卡硕蒂KSUODL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634442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233765号“DUPONT KEVLAR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经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光盘作为主要证据,光盘内含申请人官网介绍、百度百科资料、荣誉证明、申请人公司宣传册、申请人所有著作权和专利技术证书、申请人公益事业现场照片、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媒体报道、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四提起异议申请的首页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及引证商标三、五的显著部分之一“K及图”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构图特点等方面相似,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共同使用在秤、量具、耳机、测量装置、护目镜、电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复审的“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手机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手机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