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747266号“爱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22号
申请人: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7266号“爱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412581号图形商标、第14272653号“野爱 WILD LOV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特定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笔、涂改液(办公用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用品(文具)、文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爱野”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野爱”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特定联系,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