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939474号“BAR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25号
申请人:苏州巨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939474号“BAR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028871号“Bar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字母组合“BARV”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Baru”仅末尾一个字母不同,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