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1057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20号
申请人:飞尔特能源(东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1057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1997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属性、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OWLEYE及图”商标的延续注册。其他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另,申请人其他商标及其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行业属性等方面的差异并不能当然影响我局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