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170113号“澳中致远科技圆桌论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599号
申请人:澳中致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70113号“澳中致远科技圆桌论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1909号“致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36013号“致远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90535号“致远软件SEEY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90540号“致远软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816924号“致远软件SEEYon.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包含“致远”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论坛”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澳中致远科技圆桌论坛”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引证商标三、五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标识“致远”文字,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计算机编程、建筑制图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计算机编程、建筑制图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