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353208号“omni market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202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3208号“omni marke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8351号“om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26607号“全能资产管理平台OMNI ASSET MANAGEMENT PLATFO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omni ”与引证商标一经艺术化设计的英文“omni”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