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一纬科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269878号“一纬科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02号

       

      申请人:海口一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非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9878号“一纬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94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郑婷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