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028934号“同湘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89号
申请人:广州市同湘会饮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8934号“同湘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5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核心识别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