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鳗吞吞Enjoy the eels slowl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325408号“鳗吞吞Enjoy the eels

    slowl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02号

       

      申请人:康晓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5408号“鳗吞吞Enjoy the eels slow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82389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7062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8550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14202号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