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279号“CG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437号
申请人:WOLF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279号“CG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3160号“GG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7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0373号“CEG”商标、第4503679号“GG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以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CGG”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文字“GGC”、“CEG”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调装置及其零部件,尤其是风扇,加热器零部件,冷却器零部件,洗衣机零部件,混合和通风零部件,隔音零部件,管形热交换器,旋转式热交换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煤气发生器(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商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加热、通风、供水和空调设备以及太阳能收集器和光伏装置的安装、维护和修理有关的安装、装配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炉子维修”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