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NAQ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4692号“ANAQ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28号

       

      申请人:ANAQUA,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太合九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4692号“ANAQ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79620号“ANAQUA”商标、第17258166号“KITCHEN IDEA及图”商标、第8641129号“XUA及图”商标、第10674337号“云宏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自己的在前权利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产生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中已不含零售及相关服务项目,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凡
    陈思
    张学军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