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5806号“上菲红动力总成 SFH A
POWERTRAIN TECHNOLOGIES J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15号
申请人:菲亚特电力火车技术工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5806号“上菲红动力总成 SFH A POWERTRAIN TECHNOLOGIES J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不被接受的服务项目正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商品限定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申请人产品在华参展记录、销售记录;申请人之广告合同、网站服务协议;申请人之在先商标注册申请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关于申请商标的服务限定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咨询”服务属于未按照我国规定的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的情形,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技术咨询”服务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