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0713997号“NITROCHARG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20号
申请人:ARB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13997号“NITROCHAR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2354535号“NITROCHAR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被核准注册,且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凡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