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9625111号“奔富澳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6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余琎珍
申请人因第9625111号“奔富澳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255号决定,于2019年4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提供被申请人的商标使用证据,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被申请人分别与南昌市高升酒业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奔富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2. 经销授权证明书、官方条码授权书;
3.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份;
4. 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数份;
5. 海关进口消费税缴款书、增值税发票数份;
6. 宣传图片及收据;
7. 奔富澳家品牌葡萄酒所获荣誉。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复审商标的使用既不合法,也无法指向被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无法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徐淑娟于2011年6月22日申请注册,201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15年4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7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落入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相关商标使用授权书需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4、5仅能证明相关被许可人的产品进口情况,难以证明其产品在中国大陆的实际销售情况;证据6为自制证据;证据7相关荣誉不是商标的宣传使用形式。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酒(饮料)”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