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324716号“里口山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6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威海星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今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威海市环翠区里口园艺场
申请人因第1324716号“里口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551号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未在“鲜水果;鲜葡萄;新鲜水果草莓;新鲜栗子”商品上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其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5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关于“里口山”蟠桃的新闻报道;
2. 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3. 订货合同及收据;
4. 水果箱设计稿及包装箱图片;
5. “里口山”蟠桃基地分布示意图。
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8年6月23日申请注册,199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鲜水果;鲜葡萄;新鲜水果草莓;新鲜栗子”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落入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关于“里口山”蟠桃的新闻报道显示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在指定期间内,报道内容涉及到被申请人的“里口山”蟠桃获得银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荣誉证书可与证据1报道内容相对应;证据3、4、5可作为佐证,综合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蟠桃”相关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与“蟠桃”相类似的“鲜水果;鲜葡萄;新鲜水果草莓;新鲜栗子”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