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627006号“优联Ul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71号
申请人:佛山市优联蓬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众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7006号“优联U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88048号商标、第60755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优联”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优联”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淋浴热水器、浴霸、电加热毛巾架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淋浴热水器、浴霸、电加热毛巾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