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自然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371170号“自然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70号

       

      申请人:广州帝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设计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1170号“自然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采用独特的字体造型设计,具有显著特征,其独特的造型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先拥有第4427299号“自然的”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自然的”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且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