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中国国际煤炭采矿技术交流及设备展览会CHINA COAL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525221号“中国国际煤炭采矿技术交流及设备展览会CHI

    NA COAL & MINING EX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68号

       

      申请人:中国煤炭工业国际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5221号“中国国际煤炭采矿技术交流及设备展览会CHINA COAL & MINING EX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中国国际煤炭采矿技术交流及设备展览会”是申请人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的展览会,历经三十多年,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是展览会的公开联络人。申请商标中虽含有“中国”但与其他部分相结合,整体形成有别于国家名称的含义。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41类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纸、杂志、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中国国际煤炭采矿技术交流及设备展览会”及英文部分“CHINA COAL & MINING EXPO”(可译为“中国煤炭采矿博览会”)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误认;且该标识中含“中国”、“CHINA”,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国家名称滥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