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971168号“贝贝成长 STRONG
GROW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98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1168号“贝贝成长 STRONG GROW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97041号“贝蓓成长”商标、第34360777号“贝护成长”商标、第34207685号“贝儿成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盒。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贝贝成长”与引证商标一“贝蓓成长”、引证商标二“贝护成长”、引证商标三“贝儿成长”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