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012358号“CERTIFIED FUND
RAISING EXECUT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59号
申请人:筹资经理人认证国际认证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358号“CERTIFIED FUND RAISING EXECU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长期且广泛地使用,巩固并强化了其作为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在中国的发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CERTIFIED FUND RAISING EXECUTIVE”构成,该字母组合可译为“注册筹款主管”,作为商标使用在融资服务等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非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从而具有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