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YYK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049214号“YYKJ”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69号

       

      申请人:永业科技(唐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49214号“YYK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强烈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5384号“YK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荣誉、商品照片、买卖合同及设备改造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一定设计的字母“YYKJ”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YKJ”,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首字母相同,并无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含义已为相关公众所知,从而便于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二者使用在金属加工机械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未显示申请商标,部分仅为单方自制证据,上述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