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179216号“金沐 jin m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68号
申请人:德阳市鑫生活一金沐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9216号“金沐 jin 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1783295号“鑫淇桔 酒 XINQI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人权利主体一致。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84419号“金沐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变更证明、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为同一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金沐”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金沐源”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二者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提交了几页产品图片等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