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317020号“抗青十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212号
申请人:广州白云山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17020号“抗青十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在行业中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合作协议、项目申报及研究报告、荣誉证书、媒体报道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抗青10号”使用在干蔬菜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申请商标是否通过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并非是判断是否构成前述条款所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