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6400447号“Ritz Carlto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0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连城光学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00447号“Ritz Carl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989号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存在瑕疵,被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4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就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转让证明,供销协议及票据,门店推广证据,广告宣传推广证据,在变色护目镜、防蓝光眼镜及手机眼镜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受让并申请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难谓出于真实使用之意图。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温州金可光学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异议复审程序后,于2014年5月7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太阳镜、隐形眼镜、护目镜、眼镜架、镜(光学)、体育用风镜、光学品、眼镜盒、眼镜玻璃商品上。经续展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27日。2017年10月13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分别于2016年3月15日、2017年8月21日与长兴县第二小学、石家庄精英中学签订的《镜片供销协议》,仅在合同左上角印有复审商标标识,合同正文中并未明示商品标识;开立的收据也并未显示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照片、镜片广告宣传图片及手机眼镜等产品图片均为自制证据。上述在案证据在无销售发票等与之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上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