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京世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2050649号“京世缘”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15号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伟伟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对第22050649号“京世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60097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02178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若核准其注册和使用必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和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2、曾基于知名度受到保护的证据;3、申请人及其“今世缘”产品的荣誉证书;4、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5、申请人“今世缘”系列商标注册信息;6、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7、申请人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8、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或发票证明;9、维权证明资料;10、相关裁定书;11、质量检测报告;12、用户满意调查评价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取得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3、我局于2007年9月13日在商评字(2007)第7416号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白酒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京世缘”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今世缘”、引证商标三“今世缘”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在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商标的影响力已有充分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此外,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对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