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08593 -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86号 - 申请人:云南百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4085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86号

       

      申请人:云南百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有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85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依据申请人企业文化及市场定位设计而成,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91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住所代理(公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