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艾米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515046号“艾米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84号

       

      申请人:丁松伟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5046号“艾米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45117号“BMBL及图”商标、第8000923号“马春辉Ma Chun Hui及图”商标、第8139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设计理念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艾米皮”内嵌于图形中,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26日